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963号
被告人练小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居委会**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7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何大尤,系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小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0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时32分许,被告人练小某饮酒后驾驶粤L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陈江曙光路往镇隆方向行驶,行经曙光路134号路段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前车牌6****,经鉴定属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练小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练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07mg/100ml。经认定,练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小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运输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练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房云文
检察官助理:熊椿炎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练小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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