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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线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线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组**号。2020年12月17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线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线某某在龙陵县**镇**村**寨**山林,使用自制弹弓猎捕到疑似白腹锦鸡1只,并在山中剥皮后带回家中食用,白腹锦鸡死体皮毛则挂在家中杂物室。2020年12月15日,龙陵县公安局民警在线某某住宅内查获白腹锦鸡死体1只,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1只白腹锦鸡死体来源于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Chrysolophusamherstiae,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人民币5000元,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扣押等笔录;电子数据;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线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线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线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双燕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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