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线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1********,傣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村委**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线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线某某在盈江县*****村委会**村民小组“龙塘田”处的水沟中捕获11只野生青蛙带回家中。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线某某将抓捕的11只青蛙带至**乡集贸市场出售时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查获的青蛙非人工繁育,为野生青蛙,属无尾目蛙科虎纹蛙属虎纹蛙,属于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物种,被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每只虎纹蛙经济价值为人民币500元,涉案的11只虎纹蛙经济价值共计人民币5500元。
归案后,被告人线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线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线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08789****,1988217194。
2.随案移送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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