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线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号**,捕前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号楼**。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线某某涉抢劫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6时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十八号路与七号街交叉口的东北角,被告人线某某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尾随其进入车内,于驾驶位后座用事先准备的手锯抵在被害人周某某脖子处,意欲胁迫被害人将车辆行驶至僻静处实施抢劫,后周某某趁机打开车门逃跑。
被告人线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线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伊兴良
检察官助理:赵梦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线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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