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纽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刑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纽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6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现住山西省晋中市**区**街**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繁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纽某某与某某(已诉)相识,郭某某声称可以办理太原轨道交通公司、吕梁南高速公路公司、山西省建行的网点、太原热力公司等单位的正式工作,并许诺每介绍成一位可以挣到1-2万元的好处费。随后郭某某陆续向被告人纽某某发送多家单位的招聘信息,被告人纽某某收到信息后未经核实就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并以办理工作为由共计收取12名被害人161.4万元后陆续将106.5万元交给郭某某办理工作,至今无一人办成。其中以为雷某某办理吕梁南高速公路公司收费员之名收取8万元,转给郭某某6万元,后退还1.5万元;以为王某某办理吕梁南高速公路公司收费员之名收取8万元,转给郭某某6万元;以为任某某办理太原市热力公司正式工之名收取10万元,转给郭某某6.5万元;以为张某某办理太原轨道交通公司正式工作之名收取19万元,转给郭某某12万元,后退还19万元;以为郑某某办理太原轨道交通公司正式工作之名收取17万元,转给郭某某12万元,后退还9.9万元;以为盂某某办理山西省建行正式工作之名收取7.7万元,转给郭某某5万元,后退还6万元;以为张某某办理山西省建行正式工作之名收取20.7万元,转给郭某某5万元,后退还10万元;以为周某某办理太原市轨道交通公司证实工作之名收取17万元,转给郭某某12万元,后退还17万元;以为王某某、药某某办理太原轨道交通公司的工作之名分别收取16.5万元,转给郭某某各12万元,后退款王某某4.5万元;为李某某办理山西省建行的工作收取21万元,转给郭某某18万元,后退还5万元;为田某某办理山西省建行的工作收取10万元后因未办成工作退还10 万。其中郭某某退给被告人纽某某10万元,纽某某自行垫付退款34.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纽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繁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福寿

2019年10月17

附:

    1.被告人纽某某被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