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纵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18〕197号

被告人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纵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9日由萧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日12时许,被告人纵某某在萧县**镇**门口因为琐事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口角,而后发生厮打,造成孙某某鼻部和左眼部受伤,经法医医学鉴定,孙某某鼻部伤情符合轻伤二级。

被告人纵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被萧县公安局龙城城东派出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

 2018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纵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