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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诈骗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纪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16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纪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纪某于2019年5月11月间采取伪造虚假身份手段,以高额投资返利为诱饵骗取李某某、张某某等人信任,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欧亚商都门前等地骗得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人民币45.9万余元,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件提起和抓捕经过;

2.户籍信息;

3.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4.企业信息;

5.银行交易流水;

6.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借款合同等。

(二)证人薛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周某某、马某某、某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纪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关义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纪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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