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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故意杀人案)_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纪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幢**室,住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瑶海区人民检察批准并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29日移送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2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纪某某与被害人吴某甲(男,殁年40岁)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吴某乙,共同租住在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纪某某因不满吴某甲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决定伺机报复。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纪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居委会**组孙某某自建房处租了一个单间独自居住。同年11月10日上午10时许,纪某某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批发市场康庆威调味品食品配料有限公司门市部购得一千克有毒物亚硝酸钠。

2018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纪某某先将女儿吴某乙接到其租住处,后独自一人带着购买的鲜肉、酱干和亚硝酸钠等回到**小区**栋**室的家中,趁被害人吴某甲上晚班不在家之际,将鲜肉和酱干用刀切好放在盘子里,随后将若干勺亚硝酸钠拌入其中。投毒行为完成后,纪某某随即离开现场,并将剩下的亚硝酸钠丢弃。同年11月14日中午,吴某甲使用纪某某切好的鲜肉和酱干做菜并食用后,发生头晕、呕吐等食物中毒症状,并将中毒情况告知其网友夏某某,后吴某甲中毒死亡。夏某某报警至合肥市公安局。

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纪某某在其新租住的房屋内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找到,并被带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甲系亚硝酸盐中毒导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夏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淑娟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侦查卷肆册;

3.光盘伍拾陆张(含电子卷宗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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