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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甲诈骗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66号

被告人纪某甲,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园**栋**座**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纪某甲在明知同案人陈某甲(已起诉)收购“四件套”(即身份证照片、银行卡、手机号码卡、银行U盾)可能用于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将以其本人身份证和手机卡办理的中国**银行卡、中国**银行卡、**银行卡各一张及银行U盾等三套“四件套”于2020年4月在汕头市金平区**附近以9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同案人陈某甲,同案人陈某甲转卖给上线赚取差价。经查证,上述“四件套”被用于诈骗被害人梁某某等4名被害人共计69899元。具体如下:

1. 2020423日被害人梁某某被诈骗14997元,其中将4999元转至被告人纪某甲的**银行卡(62220320030********)。

2. 2020年4月23日被害人陈某乙被诈骗19107.31元,其中将8000元转至被告人纪某甲的**银行卡(62220320030********)。

3. 2020年4月24日被害人徐某某被诈骗52900元,均被转至被告人纪某甲的**银行卡(62284801367********)。

4. 2020年4月24被害人韩某某被诈骗16500元其中将4000元转至被告人纪某甲的**银行卡(6228480136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纪某甲的户籍证明,搜查证,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电子数据调取固定清单,银行卡流水明细,对交易地点、微信聊天记录等照片辨认附卷;

2.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

3.被害人梁某某、韩某某、徐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纪某甲的供述;

5.搜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银行卡等结算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甲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家祥

检察官助理 谢鮀珊

                             20209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纪某甲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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