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纪某甲盗窃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纪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现住莒县**村。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6月份至2012年4、5月份,被告人纪某甲伙同蓝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上述三人均已判刑)、纪某乙(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后,由纪某甲、蓝某某、李某某、纪某乙至青岛市城阳区空港工业园青岛****有限公司多次盗窃铝、铁、不锈钢等物品,后销赃至纪某甲、张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由张某某销赃得款共计6000余元人民币。

案发后,纪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多次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行艳涛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纪某甲现羁押于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