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纪某甲放火案)(公开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纪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22000********,汉族,初中文化(开智学校),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道**巷**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至10月21日期间由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9日至同年2月7日)。被告人纪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1日9时许,被告人纪某甲因觉得好玩,到本区**街道**街**号古厝,利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及事先捡拾的泡沫塑料,引燃堆放于该古厝西侧偏房门口的竹棚架,致西侧偏房门口屋檐部分烧损坍塌、木质房门外侧烧损,过火面积约20平米。后被告人纪某甲逃离现场,周围群众发现火情后报警并合力将火扑灭。

2.2019年8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纪某甲因觉得好玩,再次到本区**街道**街**号古厝,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引燃该古厝正房内的堆放物,致正房内所有木质框架结构全部烧毁坍塌、所有木质柱子均过火烧毁,过火面积约320平米,财产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56000元。后被告人纪某甲逃离现场,周围群众发现火情后报警,消防人员抵达现场后至7时许将火扑灭。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纪某甲在亲属的陪同下到泉州市公安局常泰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医学心理测验报告单、火灾事故调查情况报告、火灾损失统计表、指认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纪某乙、吴某某、陈某某、纪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纪某甲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纪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青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纪某甲现被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