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纪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文化程度高中,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86********,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巷15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纪某甲有申请回避及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纪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5时0分许,被告人纪某甲酒后驾驶粤D1C****号牌小汽车途经**路**园**幢前路段时,碰撞行人张某某(男,殁年62岁),致张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纪某甲驾车逃逸。同日5时03分,被告人纪某甲打电话给其姐夫纪某某告知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的事实,纪某某马上赶往案发现场并在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日5时32分,救护车到达现场对张某某进行抢救后送往医院,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2019年12月1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纪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纪某甲所驾驶的粤D1C****号小汽车右前角有软体及纺织品撞击痕,右A柱有软体撞击痕,痕迹均符合与人体发生过碰撞形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纪某甲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纪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张某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纪某甲承担被害人的治疗费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纪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的110出警命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情况报告、认尸启事,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的户籍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家庭情况调查表,对案发现场、启事车辆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纪某某、纪某丙、纪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纪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鉴定书;痕迹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5张。
被告人纪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燕君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纪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卷,补充材料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始清单、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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