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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甲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讷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自然情况

被告人纪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2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讷河市**乡**组农民,住讷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7月11日

拘 留(

日期

2019年7月8日

办理案件流程

讷河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犯罪事实

2019年7月8日5时许,被告人纪某甲酒后驾驶黑B****7号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沿Y001公路由西向东行驶,驶至讷河市**镇**村**组附近处,因其超速行驶,违反超车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前方由东向南左转弯的被害人武某某(男,60岁)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使武某某当场死亡。经检验,纪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60.4mg/100ml。经鉴定,武某某生前系被钝性物体撞击或与地面接触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纪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武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证据清单

1.物证

肇事车辆照片(

2.书证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交通事故认定书(

谅解书、收条(

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正/副本复印件及车辆查询信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尸体处理通知(

《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纪某乙、赵某某、石某某、杨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1106号检验报告、齐齐哈尔市讷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讷) 公(刑技)鉴(法病)字[2019]25号鉴定书、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黑大华[2019] 交司鉴字107-1、107-2、107-3、10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讷河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罪名认定

被告人纪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

认罪认罚( ) 自首(

酌定从轻

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量刑建议

拘役或有期

九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备注

1.被告人纪某甲现取保候于审居住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此致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菲菲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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