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纪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濉溪县***镇***村***庄86号。被告人纪某甲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纪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6301******,汉族,初中文化,原***镇***村村委会主任,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现住濉溪县***镇***村***庄(户籍为埇桥区***关办事处***路***小区***室)。被告人纪某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纪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现住埇桥区***关办事处***路***小区***室。被告人纪某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纪某丙涉嫌强迫交易罪,分别于2018年8月15日、12月2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合并审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纪某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2018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初, 濉溪县***镇***村因为塌陷而搬迁。在新村建设过程中,村民需要挖地基及填土,被告人纪某乙、纪某甲、纪某丙为非法获利,利用纪某乙担任***村村主任的特殊身份,并使用威胁手段阻止竞争对手提供相关服务,垄断控制了***新村周家、王家、毛家三个庄的该项业务,以高于市场价位的价格,强迫村民使用纪某乙的挖掘机挖地基,购买其提供的填土。经查,上述村民因挖地基、购买填土,支付给纪某乙交易钱款共计152965元。
2013年年初,纪某乙将挖掘机转让给纪某甲。纪某甲继续使用威胁手段阻止竞争对手提供相关服务,维持已经形成的垄断地位,强迫***新村纪圩庄、邱家庄、杨家庄的村民使用其挖掘机挖地基、购买其通过的填土。至2016年初,上述村民因挖地基、购买填土,支付给纪某甲交易钱款共计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纪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纪某丙为非法获利,使用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挖地基、送土等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开阳
2019年 1月23 日
附:
1.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现被羁押在濉溪县看守所,纪某丙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9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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