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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非法行医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5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11950********,初中,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被告人纪某某曾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至3月11日,被告人纪某某每天携带药品、器械至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毛刷厂为张某某、顾某某输液,治疗脑梗塞,分别收取二人诊疗费用各245元,共计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药品(照片);

2.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秦健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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