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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业部负责人,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大庆市**县**镇**村,现住址为烟台市芝罘区**小区**号楼**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纪某某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召开酒会、口口相传等途径,在烟台开发区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养老项目,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养老合同,承诺一年后归还本金并支付10%的回报,吸收迟某某、王某某、崔某某、靳某某、石某某、于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存款共计130.99万元,款项均上交于总公司。案发后,纪某某将涉案款项全部退还。

被告人纪某某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召开酒会、口口相传等途径,在烟台开发区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养老项目,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养老合同,承诺一年后归还本金并支付10%的回报,吸收迟某某、王某某、崔某某、靳某某、石某某、于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存款共计130.99万元,款项均上交于总公司。案发后,纪某某将涉案款项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养老合同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嵩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856217****,执行机关烟台市芝罘区**派出所,电话:622****;

2.随文移送公安预审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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