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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二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3********,汉族,高中文化,冠县***医养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住***医养服务有限公司宿舍。因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份,被告人纪某某注册冠县四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利用沿街门市作为经营场所,通过在三轮车上张贴广告、组织客户聚会、组织旅游活动、组织周年庆典等形式公开宣传,以及通过员工口口相传的形式,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为诱饵,在社会不特定人群中非法吸收存款353.1万元,已返还集资款76.32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纪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勇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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