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纪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3198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路**院**楼**号,案发前住宝鸡市金台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陈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纪某某从网上购买黑色宝马X5射钉1把、银色宝马X5射钉器1把及枪托、红外线瞄准器、无缝液压管等物品。收到上述物品后,被告人纪某某使用红外瞄准器、枪托、无缝液压管对黑色射钉器进行改装,后因银色射钉器损坏,被告人纪某某将其丢弃于引渭渠内。

2018年9月份,被告人纪某某使用改装后的黑色射钉器在小区内对着空铁桶进行了试射,并录制视频发送至其微信朋友圈。此后,被告人纪某某经常使用改装后的黑色射钉器到贾村塬及引渭渠边射击木板、树木发泄心情。

2019年10月15日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公安分局民警在宝鸡市金台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将被告人纪某某当场抓获,从其家中查获改装后的黑色射钉器一把、无缝液压钢管2根、退壳器1个、射钉弹378颗、钢珠874颗。

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黑色射钉器检材(枪形物)系以火药为动力,击发机构完好,可以顺利完成发射过程,最大枪口比动能为27.72J/c㎡,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指定管辖函等书证;3、证人邵某某、周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纪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继前

(院印)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宝鸡市陈某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