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1〕Z30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1月22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21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至5月份,定兴县**乡**村郑某某(已判决)在没有成品油零售许可的情况下多次从被告人纪某某处进购柴油非法销售、储存。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纪某某将其以87401.6元购进的15.28吨柴油销售给郑某某,销售金额88160元,被告人纪某某获利758.4元,郑某某购进此批15.28吨柴油后非法销售,2019年5月27日定兴县公安局民警在郑某某家中查获此批未销售的柴油1.1188吨。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被告人纪某某向郑某某销售的此批柴油不合格。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郑某某手机截图、交易情况记录、农业银行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单、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借记卡账户主档查询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抓破经过、复印件说明、情况说明、派出所证明、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等;2.证人仙某某、杨某某、毕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郑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无视国家产品质量法规,非法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志刚
检察官助理:牛心悦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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