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纪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号,现住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单元**室东风**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相关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9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8时50分许,被告人纪某某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技术有限公司食堂前物流通道驾驶叉车作业时,将斜穿马路的食堂**李某某撞伤,后李某某被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被告人纪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基本信息,事故经过、工作证明、岗位描述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机动工业车辆定期检验报告、叉车工安全操作规程、厂区道路人员安全通行管理制度、东风**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供餐服务合同、协议书、住院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委托书、协议书、谅解书,武汉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武汉东风**技术有限公司“11.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武汉东风**技术有限公司“11.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2.童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黎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4.讯问视频等的视听资料;5.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并获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艳

检察官助理:陈奕雄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蔡甸区**山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