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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二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111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农安县**镇西关**村*组,现住农安县**镇***界村*组。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2019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15日、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16日、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纪某某于2006年至2012年,在担任农安县**信用社信贷员期间,违反国家有关贷款法规,不审查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向虚假联保、编造贷款理由、改变贷款用途的王某某、张某某、彭某某、董某某、何某某等56人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234.4万元。截至目前,现已还款人民币16.4万元,尚有人民币218万元至今未予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吴某某、何某、顾某某、何某、杨某某、杨某某、彭某某、金某某、浦某某、衣某某、衣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张某某、苏某某、公某某、关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崔某某、赵某某、李某某、于某某、李某某、某某董某某、程某某、刘某、丰某某、何某某、初某某、赵某、赵某、何某、王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顾某某、赵某某、裴某某、王某某、顾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衣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姚某某、李某某、彭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系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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