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纪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2142,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白城市**实验学校校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白城市***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3日被白城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单位行贿罪,经本院决定,2019年11月12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贪污罪、单位行贿罪,经本院决定,2019年11月21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丁殿志,吉林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白城**实验学校,办学许可证号:教民1220********018,住所地:白城市***路**号。负责人:周某某
本案由白城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贪污罪、被告单位白城**实验学校、直接责任人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移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2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797.61万元
1.2009年9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人纪某某利用其担任白城****中学校长职务上的便利,授意该校初中教务处副主任谭某某(另案处理)将该校初中部收取的考务费、辅导费和资料费结余资金放在帐外保管,并指使谭某某将其中的184万分37笔汇给其子纪松乔,供其占有使用。
2.2009年10月,被告人纪某某利用其担任白城****中学校长的职务上便利,授意该校初中教务处时任副主任谭某某将该校初中部收取的考务费、辅导费和材料费结余资金放在帐外保管,纪某某非法占有其中的13万元。
3.2010年1月,被告人纪某某利用其担任白城****中学校长职务上的便利,授意该校初中教务处时任副主任谭某某将该校初中部收取的考务费、辅导费和材料费结余资金放在帐外保管,纪某某非法占有其中的2万元。
4.2013年12月,被告人纪某某利用其担任白城****中学校长职务上的便利,授意该校高中教务处时任副主任王亚茹将该校高中部收取的2013年度考务费、书费、纸费、辅导费结余资金放在帐外保管,纪某某非法占有其中的3万元。
5.2014年1月,被告人纪某某利用其担任白城****中学校长职务上的便利,授意该校初中教务处时任副主任谭某某将该校初中部收取的2013-2014年题签费、教辅费结余资金放在帐外保管,纪某某非法占有其中的10万元。
6.2015年9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纪某某利用其担任白城****学校校长职务上的便利,授意该校高中部教务处时任副主任苏某某将该校高中部收取的考务费、辅导费和材料费结余资金放在帐外保管,纪某某先后21次非法占有其中的162万元。
7.2017年12月,被告人纪某某利用其担任白城****学校校长职务上的便利,授意该校出纳员张某某将该校高中部收取的2017年下学期和2018年上学期学费和校服款计356.35万元存入其借用的户名为穆某某的银行卡中,纪某某分多次非法占有其中的208万元。
8.2017年12月,被告人纪某某利用其担任白城****学校校长职务上的便利,授意该校初中部教务处时任副主任谭某某将该校初中部收取的考务费、辅导费和材料费结余资金放在帐外保管,纪某某先后21次非法占有其中的20万元。
9.2018年7月,被告人纪某某利用其担任白城****学校校长职务上的便利,授意该校初中部教务处时任副主任谭某某将该校初中部收取的2018年题签费、教辅费结余资金放在帐外保管,纪某某和谭某某共同非法占有其中的40万元,其中纪某某分得30万元,谭某某分得10万元。
10.2018年8月,被告人纪某某利用其担任白城市****学校校长职务上的便利,授意该校副校长张某甲支取该校公款3.1万元为白城市教育局局长毕某某装修房屋。后毕某某之妻史某某付给纪某某1万元,被纪某某占为己有。
11.2018年11月,被告人纪某某利用其担任白城****学校校长职务上的便利,授意该校初中部教务处时任副主任谭某某将该校初中部收取的2018年下学期题签费、教辅费结余资金放在帐外保管,纪某某非法占有其中的5万元。
12.2018年11月,被告人纪某某利用其担任白城****学校校长职务上的便利,授意该校出纳员张某某将该校高中部收取的2018年上学期学费放在帐外保管,纪某某指使谭某某通过张某某取出其中的15万元非法占有。
13.2019年4月,被告人纪某某利用其担任白城****学校校长职务上的便利,授意该校初中部教务处时任副主任谭某某将该校初中部自2019年2月收取的题签费、教辅费放在帐外保管,纪某某非法占有其中的3.8万元。
14.2019年4月,被告人纪某某利用其担任白城****学校校长职务上的便利,授意该校初中部教务处时任副主任谭某某将该校初中部收取的2018年下学期学费放在帐外保管,并指使谭某某将其中的30.5万元汇入江苏省连云港市珠宝商人陆某某提供的户名为王某某的银行账户中,为纪某某购买玉器饰品。
15.2019年7月,被告人纪某某利用其担任白城****学校校长职务上的便利,授意该校初中部教务处时任副主任谭某某将该校初中部收取的2019年上学期题签费、教辅费放在帐外保管,并指使谭某某将其中的11.92万元汇入该校小学部校长朱某某的银行账户中,用于纪某某买手表等支出。
16.2019年7月,被告人纪某某利用其担任白城****学校校长职务上的便利,授意该校初中部教务处时任副主任谭某某将该校初中部收取的2019年下学期学费放在帐外保管,并指使谭某某将其中的7.69万元汇入江苏省连云港市珠宝商人陆某某银行账户中,为纪某某购买玉器饰品。
17.2019年7月,被告人纪某某利用其担任白城****学校校长职务上的便利,授意该校出纳员张某某将收取的2019新生校服款52万元放在帐外保管,纪某某指使张某某将该款取出并非法占有。
18.2019年7月,被告人纪某某利用其担任白城****学校校长职务上的便利,授意该校初中部教务处时任副主任谭某某将该校初中部自2019年上学期题签费、教辅费结余资金帐外保管,纪某某非法占有其中的5.7万元。
19.2017年12月和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纪某某利用其担任白城****学校校长职务上的便利,授意该校初中部教务处时任副主任谭某某将该校初中收取的题签费、教辅费结余资金放在帐外保管,经纪某某决定,将其中的8万元和15万元由谭某某个人非法占有,共计23万。
2单位行贿44.1821万元
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纪某某先后担任白城****中学校长、白城****学校校长期间,请托先后担任白城市教育局副局长、局长毕某某在学校招生名额确定事项上提供帮助。经纪某某决定,分别给予毕某某礼金、礼品、首饰,支付培训费,高价收购毕某某车辆,租用停车位等方式,用学校公款多次给予毕某某行贿共计44.18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任职等文件、教育局文件等;
2. 证人谭某某、毕某某、史某某、李某某、纪某甲、孙某某、孙某甲、张某甲、张某某、苏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数额为797.61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主动交代绝大部分尚不掌握的贪污事实,系坦白;被告单位白城****学校,直接责任人被告人纪某某,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44.1821万元,属于监察委尚不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楠楠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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