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号**室。被告人纪某某曾因吸食冰毒,分别于2016年3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二日,于2017年3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纪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纪某某,询问了证人史某某、夏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纪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纪某某收取吸毒人员夏某某给付的购毒款现金人民币900元,遂联系上家购买冰毒,之后告知夏某某冰毒放置于本市鼓楼区**村内的具体地点让其自取,夏某某随即至该地点取走冰毒1小包。
2.2019年4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夏某某购毒款人民币900元,遂联系上家购买冰毒,之后通知夏某某至本市鼓楼区**村**栋**单元一楼半自取冰毒,夏某某随即至该地点取走冰毒1小包。
3.2019年4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史某某给付的购毒款人民币1100元,遂联系上家购买冰毒,之后通知史某某至本市鼓楼区**村**幢单元信箱内自取冰毒,史某某随即至该地点取走冰毒1小包。
被告人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时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传唤证,鉴定意见通知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照片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夏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玲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联系电话1381383****;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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