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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687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2********,湖南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均在湖南省常德市**县**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纪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附近,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和钱某某(二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5日上午,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楼下,被告人纪某某贩卖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钱某某,收取毒资500元。

2,2019年7月11日1时30分许,在长沙市芙蓉区**路**路交叉口附近,被告人纪某某贩卖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钱某某,收取毒资500元。

3.2019年7月13日2时许,在长沙市芙蓉区**路**路交叉口附近,被告人纪某某贩卖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钱某某,收取毒资500元。

4.2019年7月14日3时许,在长沙市芙蓉区“紫东阁华天”大酒店停车坪前,被告人纪某某贩卖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杨某某,收取毒资370元。

2019年7月14日18时许,公安机关抓获吸毒人员杨某某。根据杨某某的交代,当日23时许,在长沙市芙蓉区**路**路交界处,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纪某某,随后抓获已与纪某某达成购买毒品的合意而前往此处取毒品的吸毒人员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帐号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物证;2.证人杨某某、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纪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纪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期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沫杉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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