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纪红星,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州区,现住甘州区**街**号楼**单元**室,无业。因贩卖毒品罪,2016年12月20日被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4月5日被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6月26日被临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15日被临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纪红星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由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12日,被告人纪红星两次向居住在甘州区**公司家属楼**单元**室的吸毒人员潘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0.2克。获毒资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检查笔录及照片、微信交易明细、甘州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山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讯问笔录等复印件、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2.证人李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纪红星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红星以牟利为目的,无视法律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纪红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纪红星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天会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纪红星现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诉讼卷壹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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