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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公诉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3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住潍坊市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4月21日,张某甲(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纪某某欲购买毒品并转账15000元给纪某某。纪某某在湖南省耒阳市一管道堆放场地附近,从“黑子”(绰号,身份待查)处购买14700元的冰毒,后将冰毒交给张某甲,并从中得到1克左右冰毒和300元的好处费。

2019年5月28日,张某甲再次联系被告人纪某某欲购买49克毒品并微信支****。因被告人纪某某欠张某甲债务,于是从“陈真”(谐音,身份待查)处垫资购买49克冰毒,并从中私自拿走2克左右。在湖南省耒阳市高速出口附近,纪某某将剩余毒品交给张某甲。后张某甲乘坐由张某乙驾驶的车辆携带毒品返回途中,在鄂北毒品检测站被现场查获毒品47.63克。

(二)非法持有毒品

2019年6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驾驶鲁E****5江铃牌白色皮卡车前往湖南省耒阳市公平派出所投案自首,后民警在其驾驶车辆的副驾驶座位上的黑色笔记本包内搜查出18包疑似冰毒净重10.6克和1颗疑似麻果净重0.09克。2019年7月17日,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意见书;4.称重、扣押等笔录;5.高速收费站视频光盘1张;6.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鹏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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