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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7〕507号

告人纪某某,男, 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67********,汉族,大学文化,系**律师事务所律师,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单元**室。2016年9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1月23日被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7年5月12日、7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7年6月12日、8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7年4月27日、7月12日、9月27日延期审理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告人纪某某在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与该所的经营人宋某甲(另案处理)预谋后,谎称可以对被害人邓某某委托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能够帮助办理无罪或取保候审等事项,骗取了被害人邓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纪某某等人以“案件代理费”、“案外救助费”的名义,先后三次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大厦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共计510万元,其中被告人纪某某分得人民币170万元。现赃款已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纪某某于2016年9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委托代理合同、银行查账单等;

2.证人宋某甲、宋某乙、佟某某等人证实;

3. 被害人邓某某陈述;

4. 被告人纪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原东明

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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