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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2********,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平度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职工,住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被告人纪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30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纪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纪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纪某某于2020年4月至8月间,通过闲鱼、微信等平台,以买卖二手摩托车为由,收取被害人定金后拒不发货,共计骗取江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被害人人民币7772.2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纪某某于2020年4月9日至10日间,以买卖二手摩托车为由,骗取被害人江某某共计人民币1000元。

2.被告人纪某某于2020年5月23日,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760元。

3.被告人纪某某于2020年6月5日至17日间,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共计人民币3272.20元

4.被告人纪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740元

被告人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纪某某赔偿全部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2部(均系照片)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

3.被害人江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敏莺

检察官助理:张洁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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