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职务侵占案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6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平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纪某某在2018年11月份至12月份,在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廊坊办事处任销售经理期间,以北京地区的大客户购买的名义,将廊坊办事处库房内存放的山庄皇家窖藏长久白酒150件和山庄皇家窖藏十二年白酒140件销售给他人,将应收酒款占为己有。经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白酒价格为人民币14.6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作为山庄集团驻廊坊办事处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冠男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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