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向城镇**村。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兰陵县监察委于2019年10月18立案调查,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纪某某在担任兰陵县向城镇**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记账、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占村集体资金共计28249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12月,**村村委对宅基地进行拍卖,被告人纪某某收宅基地款和房产证办理费用共计461800元,上交镇经管站188000元,支付其他费用70000,剩余203800元被其占为已有。
2、2012年3月至2017年12月,纪某某利用担任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虚列占地补偿款、西湖承包费、弓棚补偿款三笔开支,共计78690元,被其个人占为已有。
二、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纪某某在担任兰陵县向城镇**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兼任现金保管。在其2017年4月离任后,**村账面缺口为136303.72元,该款被纪某某用于购置车辆及家庭开支,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记账凭证等书证;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在担任兰陵县向城镇**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财产282490元,数额较大。挪用集体资金136303.72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时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