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纪某某盗窃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纪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街道**居**组**号。被告人纪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纪某某于2020年9月9日至12日间,在如皋市**街道**广场一楼**皮肤管理工作室内,采用乘隙手段,先后3次实施盗窃作案,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包内人民币2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纪某某于2020年9月9日下午,在工作室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包内人民币1700元。

2.被告人纪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9时许,在工作室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包内人民币600元。

3.被告人纪某某于2020年9月12日13时许,在工作室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包内人民币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纪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如皋市公安局自被告人纪某某处扣押赃款人民币500元,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纪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陈某某,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自被告人纪某某处扣押的赃款;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提供的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8.如皋市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刚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街道**居**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