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786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合巢路卫岗综合楼2幢103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纪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宿舍**栋**室,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1200元、一部苹果7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3元)。后被告人纪某某将该手机以人民币800元卖出。
2019年1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纪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宿舍**栋**室,从门头处取出钥匙进入宿舍,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
2019年12月20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纪某某,查扣涉案手机并返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纪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手机截图、谅解书、收条;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
4.证人王某某证言;
5.辨认笔录;
6.接受清单、发还清单;
7.价格鉴定意见;
8.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9.监控视频、制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若璇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4551****。
2.案卷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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