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54********,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酒店保安,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庄村委**楼**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纪某某在驻马店市**酒店值班期间,将被害人时某某停在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置地大道交叉口京城左岸大门口的一辆黑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以300元价格卖出。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6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纪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静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驿城区**乡**村委**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