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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涉嫌盗窃案)_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二部刑诉〔2019〕456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路**号*单元**号,住河北省白沟市*****。因涉嫌盗窃罪,经渭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渭城区公安局逮捕。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纪某某来到咸阳市渭城区文汇路朦胧网吧,盗窃被害人程某某放在吧台电脑的左侧的一部黑色Iphone XS手机,后迅速离开现场,以700元的价钱将手机出售给咸阳市火车站附近一名收手机的中年男子,而后于2019年2019年7月20日7时许,购买了咸阳到沈阳北的火车票乘车离开咸阳。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纪某某在乘坐商丘至开封的火车抵达河南省开封火车站时,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官坊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咸阳市渭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咸渭价认字【2019】0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为:70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类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他人手机,盗窃财物价值702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王平信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

2.案件两册、光盘三张、附卷材料一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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