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纪某甲,曾用名无,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址: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一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19日,景谷县公安局提请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4日,经我院审查不批准逮捕。现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一组。
被告人纪某甲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纪某甲和纪某乙、纪某丙、吴某某在景谷**镇“五十八公里鱼庄”饮酒后欲到**集镇唱歌,由纪某乙驾驶纪某甲的云J*****号小型客车载纪某甲、纪某丙,沿景临路往**镇集镇方向行驶,吴某某驾驶云J*****号轿车跟随其后,行驶至景谷县**镇那罕岔路口时,因纪某乙、纪某丙不愿意去唱歌,纪某乙将车辆停靠在路边,纪某甲、纪某丙下车后,纪某甲打了纪某丙面部两巴掌,被纪某乙劝开,纪某甲从云J*****号小型客车后背箱拿出一把长刀,纪某乙、纪某丙见状跑开,纪某甲持刀追逐未果,返回到吴某某驾驶的车辆旁,吴某某见状下车跑开,纪某甲持刀追逐未果,又返回到车辆旁,使用长刀乱砍自己的云J*****号小型客车和吴某某的云J*****号轿车,至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云J*****号轿车的受损价值为3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作案工具长刀、纪某丙右脸伤情、火焰树被损毁情况、被损毁的车辆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情况、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销货清单、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纪某丁、夏某某、杨某某、纪某乙、纪某丙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被损坏汽车零部件价格认定结论书;7.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李某某现场拍摄的短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度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饮酒后追逐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甲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有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纪某甲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一组。
2.移送卷宗两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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