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淄博市周某某**镇**村**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6时58分,被告人纪某某驾驶鲁******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顺正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02省道路口处向西右转弯时,与沿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鲁******二轮摩托车相撞,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纪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身份信息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迎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家(1334125****)。
2.侦查卷宗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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