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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2022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被害人陈某某经朋友介绍委托被告人纪某某帮忙催收欠款,后被告人纪某某伙同他人以疏通关系、自己帮被害人追讨欠款造成损失、公司开业需要彩礼等理由,多次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钱财。至2019年6月1日止,被告人纪某某敲诈勒索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852888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纪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街**号住处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委托协议书、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清单、承诺书、声明、欠条、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贺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审讯视频、通话录音、微信聊天、支付宝转账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巨洪

2019年12月13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光碟11张随案移送)。

3.涉案财物,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冻结被告人纪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四个,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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