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刑一刑诉〔2018〕431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60岁,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2021958********,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山东省青岛市**区人,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楼**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纪某某以向**委员会等部门举报被害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偷税漏税、非法采矿等相威胁,向周某某索要所谓的“赔偿款”。当时,周某某担任孝义市****,也确实参与了经商办企业,为了息事宁人,让被告人纪某某停止举报,于2014年12月8日,通过其朋友付某某在**酒店房间内给了被告人纪某某三张总面值为300万元的承兑汇票。后被告人纪某某将该款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害人周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
2、银行承兑汇票、举报书、纪委文件、短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景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及其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目无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德光
2018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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