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纪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廊坊市安次区**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纪某某在廊坊市安次区**乡**村,因琐事与被害人曹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纪某某用镰刀将被害人曹某某的左手大拇指、左后腰部等部位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立案材料、被告人纪某某户籍信息、被害人曹某某病历材料等、到案经过;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文芳

检察官助理:陈磊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次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