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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71002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号**室,无业。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纪某某平日与邻居毕某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遂于2019年9月4日18时许,酒后至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号**室的毕某某家中,用砖头击砸毕某某家的防盗门,后用拳头及砖头击打毕某某面部,至其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毕某某鼻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嫌疑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户籍证明等书证;伤情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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