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428号
被告人纪某某, 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队)。2019年4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停止计算羁押期限至精神病鉴定后,同年7月9日经本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纪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旧物城院外侧面的道路上,因堵车与被害人王某甲(男,20岁)发生口角并撕打,后纪某某从附近饭店取来菜刀将王某甲胸部及左手捅伤,造成被害人胸部、左手外伤致多部位软组织创、右侧开放性胸外伤、右侧血气胸、右肺破裂、左小指尺侧指神经及指动脉断裂,伤后行手术治疗,修补右肺破裂口。经鉴定:被鉴定人纪某某,胸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左手损伤构成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纪某某于2019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职工入职登记表等;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赵某某、王某乙、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纪某某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系限定责任能力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所慧慧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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