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纪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因过路纠纷发生口角,双方相互殴打,被告人纪某某用一根柴棍殴打李某甲头部。同年11月6日晚23时许,被害人李某甲在双江自治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甲系头部遭受钝性作用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纪某某在前往双江自治县人民医院准备看望被害人李某甲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木棍一根;
2.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等十一组书证;
3.证人李某乙、刘某某等八名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双江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死亡原因鉴定书、临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临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贵成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某现被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三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自行补充侦查卷一册。
5.涉案财物(木棍一根)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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