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琼海市**镇**村委会**村村民孙某甲、孙某乙对被告人纪某某给其过世奶奶所选墓穴的土地权属提出异议。2018年5月9日14时许,被告人纪某某及家人、村民护送其奶奶的灵柩经过田力村路边时,遭到孙某甲、孙某乙等人阻拦,双方发生争执以及相互推打。被害人孙某丙赶到现场后也上前推打纪某某一方的人,被告人纪某某见状,便从地上拾起一块沥青渣砸中孙某丙的前额头,致使被害人孙某丙受伤。经琼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孙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纪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纪某某与被害人孙某丙达成赔偿协议,同意赔偿给孙某丙3000元人民币。孙某丙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说明等;
2.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并殴打被害人孙某丙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害人孙某丙在本案中有过错,可酌情对纪某某从轻处罚。纪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头部,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拘役三个月。考虑到被告人纪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检 察 官:卢 伟
书 记 员:许梦柳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琼海市**镇**村委会
**村**号,联系电话:18184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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