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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诉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沙河市**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凌晨3时许,在沙河市**镇尊皇歌厅,被害人郭某酒后无故到尊皇歌厅找事,用砖头将被告人纪某某车(长期未使用)玻璃砸坏并殴打纪某某,纪某某用铁棍将郭某头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郭某伤情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铁管一根;2.书证:住院病历、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蔺建军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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