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纪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新沂市人,住江苏省新沂市**小区**楼**室。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郯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4日,郯城县监察委对纪**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逮捕。
被告人纪**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由郯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纪某某伙同郯城县杨集镇张某某(另案处理)挪用郯城县杨集镇政府公款5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具体为:2014年以来,纪某某与情人张某某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多次以现金、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给予纪某某钱款。2018年8月,纪某某以更换奔驰轿车为名,多次向张某某要钱并指使张某某将手中保管的公款挪用50万元给其使用,并称购买奔驰轿车抵押后将钱及时归还。2018年9月7日,张某某将其保管的郯城县杨集镇政府公款,通过郯城农商行**支行大堂经理高某某的银行账户分三次转入纪某某32038100619900********的银行卡中50万元。当月7日至10日,纪某某将上述50万元公款取出用于个人支出,纪某某及张某某至今未将上述50万元公款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涉案人员张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与张某某认识后发展成情人关系,利用张某某职务上的便利,指使张某某挪用公款50万归自己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平
检察官助理:胡风成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调查机关扣押涉案款物1.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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