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8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苏省宝应县**镇**村**号,暂住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幢**号**室。因使用伪造的证件,于2018年12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纪某某因无力偿还巨额债务,欲假借嫖娼抢劫卖淫女。16时30分许,纪某某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后通过微信联系“啊伟”(另案处理),谎称要嫖娼让其安排卖淫女,“啊伟”安排了被害人林某某。纪某某携带水果刀至林某某登记入住的台州易成酒店3号楼2016室内,持刀以举报其卖淫相威胁,当场让林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纪人民币5000元。
随后,被告人纪某某又谎称对林某某不满意,要求“啊伟”安排其他卖淫女,“啊伟”遂安排了被害人唐某某。同日18时许,纪某某携带水果刀至唐某某登记入住的台州易城酒店2号楼1004室内,持刀以举报其卖淫相威胁,当场让唐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纪某某人民币5000元。
同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纪某某在椒江区界牌头小区29幢5-6号404室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纪某某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住宿登记表、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建设银行账户注册信息、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林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7.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他人财物二次,共计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 晓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光盘4张、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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