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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Z3200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出生地安徽省利辛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社区****户,现住马鞍山市雨山区******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朱敏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傍晚,被告人纪某某在花山区奥体中心樽月楼酒店参加朋友女儿的10岁生日宴会。张某某因赶赴宴会时迟到且席间不愿饮酒引发了纪某某不满。宴会结束后,纪某某挥拳殴打张某某面部,造成张鼻部、嘴部流血(经鉴定为轻微伤)。张某某为躲避殴打藏进附近巷子中。纪某某见状持砖头将张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皖E*****白色福特轿车砸损(经鉴定价值损失价值6950元)。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纪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纪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0000元,赔偿了张某某车辆维修费用共计1361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屠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证结论;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6950元,且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婷婷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案卷材料1册;

3.附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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