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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诉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纪某某,外号“369”,男,198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街**巷**号。因赌博于2013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17时许,在汕头市龙湖区**市场,被告人纪某某酒后持一把斧头砸被害人杜某某的摊档,并用脚踢打该摊档的物品,后逃离现场。

同月23日17时许,在汕头市龙湖区**埠**街**公寓门口,被告人纪某某酒后持一把斧头砸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汽车(车牌粤DQQ****)的后车盖,被被害人林某某当场发现并制止,被害人林某某夺走被告人纪某某的斧头。

同月24日21时许,在汕头市龙湖区**路与**街交界处,被告人酒后持一把斧头砸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汽车(车牌粤DLS****)的前挡风玻璃、引擎盖,砸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汽车(车牌粤D3****)的前挡风玻璃、引擎盖。民警巡逻时发现并制服被告人纪某某。

经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车辆损坏程度估价分别为人民币1203元、人民币4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斧头2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汕头市公安局110出警命令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材料;

3.被害人杜某某、林某某、陈某某、苏某某的陈述和辨认;

4.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平面示意图、相关照片的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无事生非,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锐波、郑夏玲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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