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侮辱他人,于2020年5月20日被太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纪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系恋爱关系,分手后纪某某继续纠缠赵某甲,并通过电话、短信对赵某甲及其家人赵某乙、赵某丙等进行威胁、恐吓、辱骂。2020年4月22日赵某甲报案至太和县公安局,双方自愿调解,纪某某表示不再纠缠、威胁赵某甲。后纪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2020年5月3日通过抖音视频对赵某甲及其家人再次进行辱骂,太和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0日决定给予纪某某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的处罚(因疫情防控未执行)。2020年5月27日、2020年6月13日纪某某又多次利用抖音平台对赵某甲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并于2020年6月16日在抖音号为1790739141的抖音上发布裸露生殖器的视频对赵某甲及其家人进行辱骂,该抖音号于当日晚因违规被抖音平台封闭。纪飞随后又更换抖音号为dyyla16kzk16的抖音于2020年6月17日、6月18日发布多段辱骂赵某甲及其家人的视频。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情况说明、治安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纪某甲、杨某某、王某某、纪某乙、纪某丙、刘某某、常某某、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手机勘验、检查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随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民
检察官助理:宋智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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