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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河南省安阳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于三日内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6日17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驾驶牌号为豫EC****的货车在马家湖波熟料公司排队装熟料时与被害人李某某因装料先后顺序发生纠纷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纪某某用脚跺了李某某身上一下,又用拳头击打李某某的面部两拳,致使李某某嘴角出血(李某某未做伤情鉴定)。后纪某某、李某某各自从自己车辆驾驶室内拿出撬棍,但被旁边人员拦开,未再发生打架。

2、2018年9月14日3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驾驶牌号为豫EC****的货车在马家湖波熟料公司排队装熟料时与被害人王某、杨某某因装料先后顺序发生纠纷,杨某某让纪某某开车让道时,纪某某用手将杨某某推倒在地,王某在拦架时纪某某用拖鞋击打王某的头部,之后纪某某又用脚跺杨某某腹部,将杨某某跺倒在地,王某、杨某某无明显外伤(王某、杨某某均未做伤情鉴定)。

3、2020年3月17日14时许,被害人乔某某驾驶车牌为豫EJ****的货车在马家湖波熟料厂门口排队进厂时,被告人纪某某驾驶车牌为豫EC****的货车从乔某某货车左侧强行插队,导致两车轻微刮蹭。纪某某和乔某某下车后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纪某某动手推拽乔某某引发二人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纪某某从自己货车驾驶室内拿出一根铁撬棍对乔某某左腿击打两下,打架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乔某某、纪某某均未做伤情鉴定)。

现三起事实已调解解决,被害人对纪某某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改锋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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